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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3-04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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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新华社成都齿轮油回收利用电 25日,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李怀亮无罪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当庭释放。平顶山中院查明,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。此时距2001年8月7日李怀亮因此案被刑事拘留,已过去近12年。此前,因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给被害人父母的“死刑保证书”,该案也备受舆论质疑。

  2001年8月2日夜,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(化名)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。在排查中,李怀亮(农民,时年35岁)因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“爬叉”而被警方带走。8月7日,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,9月13日被批捕。

  在25日的审理中,平顶山市中院认为,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: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、尸检鉴定、物证鉴定意见、证人证言等,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,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。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,系被害人所有,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。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,但其随后又翻供,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,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,不能排除合理怀疑。

 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95条的规定和“疑罪从无”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,平顶山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当地司法机关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,李怀亮一案的口供(后来翻供)存在多处矛盾,供述不稳定,前后不一致,是逐步完整并与现场相吻合的,不仅不能证明李怀亮杀成都齿轮油回收利用害了郭小花,而且连李怀亮是否到过现场都不能证明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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